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召集需要什么程序?
1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召集的程序如下:
(1)、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。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;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,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;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,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。
(2)、会议的通知。根据公司法原理,召开董事会要提前10日通知董事,以便董事对议题有所准备,以达到开会目的,有效、正确、及时解决公司面临的种种问题。公司法将有关会议通知事项留由公司章程规定。
(3)、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。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,由公司章程规定。实行一人一票。
(4)、会议记录。按公司法原理,会议记录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,也是考核其业绩的依据。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,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(5)、会议表决。会议表决的内容不得超出,即董事会决议不得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,同时,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,否则决议无效。如果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,将被人民法院撤销。
2、法律依据:《公司法》第四十八条,第四十九条规定。
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是怎样的?
1、有限责任公司: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,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,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,应当召开临时会议。
2、股份有限公司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:
(一)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;
(二)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;
(三)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;
(四)董事会认为必要时;
(五)监事会提议召开时;
(六)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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